2009年8月25日 星期二

蘇格蘭特赦毋須倫敦批准

2009-08-25
【明報專訊】邁格拉希獲釋後,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馬勒(Robert Mueller)致信蘇格蘭司法大臣麥卡斯基爾,指有關決定是對司法的嘲弄。蘇格蘭官員則反駁指,英國與美國司法制度不同。蘇格蘭首席大臣薩孟德表示﹕「有時候,讓美國人認識到這裏的司法系統與他們不同很難,但我們必須依據蘇格蘭司法原則來辦事。」英國的4個組成部分——英格蘭、蘇格蘭、威爾士與北愛爾蘭,各自擁有自治權。根據1998年通過的《蘇格蘭法案》,蘇格蘭自治權範圍包括教育、健康、農業和司法,但在國防、外交和主要財政政策等事務上則聽從聯邦政府的統一調度。蘇格蘭規定,若犯人「身體狀况極差,只剩不足3個月命」,即可以人道立場將其釋放,但須經麥卡斯基爾簽署確認。相比之下,英格蘭和威爾士釋放垂危病人的條件較嚴苛,犯人「須為嚴重殘疾」,而且放人決定須獲英國司法大臣施仲宏(Jack Straw)批准。施仲宏在月初便特赦了傳奇「火車大盜」比格斯(Ronnie Biggs)。英國廣播公司/蘇格蘭政府網站/法新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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